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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專業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特別優異者,被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襄助革新土地登記及地政之研究或著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五、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