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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業代理人於受理委託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
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並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
簽證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