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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後,有第十條各款情事或死亡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
關係人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註
銷開業執照。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
註銷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