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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開業執照;其已領取者,註銷之:
一、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依其他法規不得兼職者。
依前項規定註銷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領
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