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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