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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2 條
居家復健得由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提供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依物理治療
師法、職能治療師法或語言治療師法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