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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前條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向該管上級法院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限不繳納者,得強制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