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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
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
決議行其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