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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之任期均為四年,每二年改選半數,得聯任一次。
依前項規定第一次應改選之委員,於選舉時以抽籤定之。但委員人數為奇
數時,留任者之人數,得較改選者多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