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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互選之
。其人數執行委員至多不得逾十五人,監察委員至多不得逾七人。
前項執行委員得互選常務委員,並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