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每一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得派一人,其擔負會費滿三單位者得加派代表一
人,以後每增加二單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七人,以經理人、主
體人或店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