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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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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保險人身心障礙狀態符合附表規定者,一次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前條身心障礙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符合附表所定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身心障礙等級審核。
二、符合附表所定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身心障礙等級審核。
三、符合附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身心障礙等級升一等級審核。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者,按第一等級審核。
四、符合附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身心障礙等級升二等級審核。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者,按第一等級審核。
五、符合附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身心障礙等級升三等級審核。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者,按第一等級審核。
六、不符合附表所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衡量其身心障礙程度,比照附表所定身心障礙狀態,審核其身心障礙等級。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核之身心障礙等級,其給付日數,超過各該身心障礙等級分別計算給付日數之合計額者,按其合計額審核。
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