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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