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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4 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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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