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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
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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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