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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