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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5 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提出意見書連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