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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14 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時,得邀請第十八條規定之有關專家列席說明。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