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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11 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