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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10 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