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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安置期間期滿之身心障礙者追蹤輔導,並實施個案管理,提供相關處遇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