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4/18 18: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38 條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
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