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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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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