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3 17: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
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