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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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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