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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