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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