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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