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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21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性騷
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
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