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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圖表附件:
附表一: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PDF
附表一: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DOC
附表二: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PDF
附表二: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