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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