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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