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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收費標準。
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