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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