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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社社員出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
四、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