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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社設理事會,執行本社一切社務,由社員代長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
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三人
)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理事
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得連選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