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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聯社社員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決議,予以除名,報告於本聯社代表大會,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聯社社章及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聯社社員社之行為者。
三、其業務無繼續可能者。
四、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喪失信用之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