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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
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
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