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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
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
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