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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織之,代表之名額,依各
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前項代表,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