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0: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
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