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12: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
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
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