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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
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
去) 。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