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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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
,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 (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 ,由社員大
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
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
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款
社員自己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