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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
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
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
書,報告社員大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