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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