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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
還股金」, (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