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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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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其表達如下:
(一)資產: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權益:社員股金、資本公積、累積結餘(或累積短絀)。
二、收支餘絀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五)本期結餘(或短絀)。
三、財產目錄,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原值:指財產購入時之取得成本。
(二)折舊額:指本年所提之折舊費用。
(三)累計折舊:指歷年來所累積之折舊額。
(四)帳面價值:指財產原值減除累計折舊後之餘額。
四、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本期結餘:指收支餘絀表所列全年度之結餘。
(二)股息:指依社員繳納股金總額按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年息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三)應分配結餘:指本期結餘加計累積結餘(或減累積短絀)再減股息後之餘額。
(四)法定公積: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五)公益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提撥額。
(六)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指應分配結餘按章程規定百分比計算之撥額。
(七)社員分配金:指應分配結餘減除法定公積、公益金、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後之餘額。應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