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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24 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
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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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