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9 18: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6 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